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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 石 料 采 購 合 同
購貨單位: 購貨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由甲方承建施工的 項目基礎施工工程,需要砂石料,現由乙方負責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及互惠互利的原則,為明確雙方在購銷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經雙方協商,同意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機砂、碎石材料的數量、供貨時間段 機砂、碎石數量合計大約為 3.5萬 m3;數量以每月供貨計劃為準,最終結算以實際收方量為準;供貨時間段為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9月30日。 第二條 機砂、碎石材料質量要求 1、本工程的建筑用機砂、碎石,以GB14684-2001《建筑用砂》、GB14685-2001《建筑用卵、碎石》標準以及根據用砂種類相關的原材料要求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2、乙方應當嚴格按照產品標準要求(生產)供應,保證滿足本工程各種類型建筑用砂(碎石)的顆粒級配、細度模數、針片狀顆粒含量、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塊含量、表現密度和空隙率符合標準及相關規定要求。 3、乙方應按國家標準及其建筑工程管理規定,隨貨提供《質量檢驗報告》,以及相關規定要求的各種檢測實驗報告。 4、其他要求:所有驗收、簽證、確認文件,應當由雙方代表人或指定人書面簽證確認為準。 第三條 驗收標準與方法 1、乙方應在交貨同時向甲方提交該批產品的《質量檢驗報告》,以及有關規定要求的相關檢測報告。 2、驗收標準按照《建筑用砂》GB14684-2001、《建筑用卵、碎石》GB14685-2001國家標準,以及地方和建筑用砂石各類型有關的建筑施工、建筑材料標準或規定進行驗收。 3、甲方根據乙方隨貨提供的質量相關報告和證明材料,針對乙方提供的貨物進行觀感質量及數量預驗收簽證,經驗收人簽證確認后方可作為貨款結算依據。如發現實物質量與檢驗報告或證明材料的內容相差較大,或實物質量存在明顯缺陷,即可當場要求乙方立即退貨,因此造成的損失費用及違約責任由乙方承擔。 4、建筑用機砂、碎石,由于量大、技術要求參數需要專業檢測機構實現,因此即使現場驗收人員已經簽證的各種類用砂石,如果在施工過程或由于用砂石原因引起工程質量問題時,一旦經過質量管理部門或建筑工程檢測機構測驗確認,其用砂石的確存在質量問題時,由此造成的質量事故及其他損失責任,由乙方承擔,同時追究違約責任。 5、乙方的機砂、碎石運輸至甲方指定地點后,必須經甲方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及駐地監理認可后,方能進入甲方工地料場,對不合格的材料,甲方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材料供應進度 乙方根據甲方的材料總用量情況進行組織生產備料,要確保甲方的施工進度使用,乙方要合理安排產量、儲存量,并自備好儲料場地,充分保證材料的供應,否則因乙方供給不足而影響甲方正常施工所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第五條 材料的驗收 1、機砂、碎石出廠時乙方應填寫發貨單,并隨運輸車輛至甲方卸貨地點交給甲方。 2、機砂、碎石運至交貨地點后,甲方的專門負責接收機砂、碎石的材料員協同車輛駕駛員對機砂、碎石進行實際丈量。 3、實際丈量的數量若少于發貨單標明方量0.0方至0.5方,甲方按照發貨單數量簽收;實際丈量的數量若少于發貨單標明方量0.5方以上,甲方按照實際丈量數量簽收。 第六條 材料價格 本材料價格實行綜合單價:機砂、碎石綜合單價為每立方: 肆拾貳點伍 元整(42.5元/m3)其中不含運輸費。 以上材料綜合單價為乙方材料各項費用,包括材料料費、保管費、管理費及所有各項稅費,此綜合單價一次性包死,不作任何調整,且不隨市場價格調整而調整。 第七條 結算付款方式 材料款按人民幣結算,采取月結方式,每月25日至月底進行對賬,次月2日前支付該批貨款。乙方結算時,要持國家正式發票,憑雙方簽認的驗收單據到甲方財務結算,甲方用銀行轉帳方式將料款匯入乙方的帳戶。 第八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合同總價款的10%的違約金,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2.乙方所交材料品種、型號、規格、質量不符合規定或約定的,乙方負責包換,并承擔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不能包換的,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中途更換砂石產地,如中途發現乙方更換產地或品質,甲方將有權終止合同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索賠。 4.乙方逾期交貨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貨部分的3﹪向甲方償付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第九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方中途退貨(因質量原因除外),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3%的違約金。 第十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糾紛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一致同意將爭議提交司法機構進行解決; 若要對本合同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進行變更,必須經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并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的補充協議予以確認;若以其他方式進行的變更均被視為無效。 第十二條 安全事項 乙方在機砂、碎石供應的過程中,要遵守國家安全法規,若發生安全事故,責任由乙方自負,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1、石料涉及地方所需交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料完帳清本合同自動失效。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以補充合同條款解決。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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