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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料購銷合同(公路用料)
購貨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由甲方承建施工的 標段,需要砂石料,決定部分由乙方負責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及互惠互利的原則,為明確雙方在購銷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經雙方協商,同意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材料的規格及數量 砂礫的粒徑需級配合理,數量大約為 m3;數量以每月供貨計劃為準,最終結算以實際收方量為準。 第二條 材料質量要求 各類砂礫料的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工程質量標準要求,要有地方質檢部門出具的質保書,且含泥量小于2%,粒徑均勻一致,級配合理,符合混凝土澆筑要求,石子必須堅硬,不含風化石,并經甲方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及駐地監理認可后,方能進入甲方工地料場,對不合格的材料,甲方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材料供應及運輸方式 乙方根據甲方的材料總用量情況進行備料,送貨地點以甲方通知為準,要確保甲方的施工使用,乙方要合理安排產量、儲存量,并自備好儲料場地,充分保證材料的供應,否則因乙方供給不足而影響甲方正常施工所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運輸的具體辦法由乙方自行決定。 第四條 材料的驗收 以運至交貨地點,甲方實際驗收合格的數量為準,甲方現場接收人員可按現場實際情況自由選擇提供量方或檢斤(過磅)計量或者兩者相結合的方式,乙方不得干預。 過磅時材料的實際重量即實際凈重=毛重-皮重-雜質重量-含水量(說明:材料中所含雜質量、含水量以甲方試驗人員現場抽樣檢驗數據為依據)。甲方提供過磅單,接收單及過磅單上需同時有甲方指定的拌合站人員、甲方現場收料人員、乙方送貨人員三方簽字后方才生效,過磅單不得轉讓、倒賣或有任何涂改,否則作廢,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五條 材料價格 本材料價格實行綜合單價:砂礫綜合單價為每立方 捌拾 元整(80元/m3)其中包含運輸費。 以上材料綜合單價為乙方材料運抵甲方施工現場指定的任一料場的價格,包括材料料費、各項運雜費、二次倒運費、保管費、管理費及所有各項稅費,此綜合單價一次性包死,不作任何調整,且不隨市場價格調整而調整。 第六條 結算付款方式 材料款按人民幣結算,采取月結方式,每月25日至月底進行對賬,次月10日前支付該批貨款。乙方結算時,要持國家正式發票,憑雙方簽認的驗收單據到甲方財務結算,甲方用銀行轉帳方式將料款匯入乙方的帳戶。 第七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合同總價款的10%的違約金,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質量不符合規定或約定的,乙方負責包換,并承擔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不能包換的,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中途更換砂石產地,如中途發現乙方更換產地或品質甲方將有權終止合同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索賠。 4.乙方逾期交貨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貨部分的3 ﹪向甲方償付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有權拒絕接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應照數補交,并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第八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因質量原因除外),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3%的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的,交貨日期可以順延。 第九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一致同意將爭議提交 縣 仲裁委員會仲裁; 若要對本合同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進行變更,必須經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并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的補充協議予以確認;若以其他方式進行的變更均被視為無效。 第十一條 安全事項 乙方在運輸材料的過程中,要遵守交通安全規則,注意安全,若發生安全事故,責任由乙方自負,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1、石料涉及地方所需交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料完帳清本合同自動失效。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以補充合同條款解決。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執四份,乙方兩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乙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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